【导语】:2026年2月6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备注:以上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区域为禁燃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2.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
3.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
4.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配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7.景区、苗圃、公园、绿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10.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三、因重大公共活动、重大节日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燃放时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应由具备燃放专业资质的人员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级别根据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认定。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六、擅自在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群众可以进行劝告和制止,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进行举报。
七、本通告自2026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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