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6年2月6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备注:以上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区域为禁燃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2.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
3.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
4.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配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7.景区、苗圃、公园、绿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10.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要提醒: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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