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条件适用于汕头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开设的面向2-3岁婴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汕头市幼儿园托班开设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幼儿园可申请备案开设托班:
(一)满足辖区内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能提供为2-3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的;
(二)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依法依规办学,无违法违纪违规办学记录,无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规收费现象;
(四)每个托班婴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得超过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15%;
(五)托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托班教师应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托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保育师)资格证;
(六)有符合2-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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