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汕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该就医该如何进行住院记账、结算呢?办理地点在哪里?联系方式是什么?本地宝小编为您提供具体信息。
事项名称 | 医保参保人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记账、结算 |
设定依据 | 《关于实行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分级管理通知》汕社保[2014]10号 |
申请条件 |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及城乡居民参保人 |
申报须提供材料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办理地点 |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各社保经办机构医疗待遇核发科(股) |
办理时间 | 入院5个工作日内 |
联系电话 | 88521730 88522057 |
办理流程 | 一、参保人因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持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持第二代身份证)到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记账手续。定点医疗机构须留存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二、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符合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后与所属社保局结算,属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与个人结算。 三、参保人属民政、残联医疗救助或补助的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贫困精神病人住院即时结算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
正文 | 参保人因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持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持第二代身份证)到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记账手续。定点医疗机构须留存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符合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后与所属社保局结算,属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与个人结算。 参保人属民政、残联医疗救助或补助的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贫困精神病人住院即时结算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汕头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社保】获取汕头社保缴费工资基数、网上办事入口、社保参保、缴费指引、常见疑问解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