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3、伤(亡)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
4、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5、相关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等);
6、职工工资表、考勤表;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失业手册及其他参保证明;
8、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交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上述材料要求同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校核后退回。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如单位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查受理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三)办结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要求,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结果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汕头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