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汕头本地宝汕头户口办理专题提供汕头户口政策、汕头户口迁出、汕头户口迁入,汕头户口变更、汕头户口注销、恢复等汕头户口方面的办事指南。

我要办理 : 户口迁入户口迁出户口立户户口变更户口注销户口恢复

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户口。

2、在本市稳定租住于已在住建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屋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居住地辖区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3、在本市经常居住的就业创业人员,本人可以在居住地辖区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4、在本市经常居住、原籍为汕头市的市外人员,本人可以在原迁出地派出所辖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5、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子女的配偶,可以在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户口内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在本市居住,取得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外市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本人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7、经市、区(县)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收、录(聘)用、调入的人员或认定的急需人员,或在汕的中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8、经区、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军士、义务兵等退役军人,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或经市委老干部局、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本市的离退休干部,本人及其符合规定的随迁家属,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以回原籍为条件回汕安置的退役军人,须在原籍地申请登记。

9、 经师(旅)级以上部队的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人的家属,可以部队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0、受区、县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受市人社部门通报表扬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等,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1、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或归国华侨(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2、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台湾同胞(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3、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我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4、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含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外地生源新生,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学校学生集体户。

15、因留学、探亲或者公派工作在国外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留权、原本市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办理恢复户口人员(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原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6、原籍我市且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因刑满释放、假释可以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可以在原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原籍地已整户迁移的,在现整户迁入地申请。

17、经民族宗教部门批准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8、持有《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的本市常住人口收养子女,可为被收养人登记常住户口。

19、符合潮州、揭阳两市户籍准入的人才引进、工作调动等入户条件且在汕头市居住的人员,本人可以在汕头市居住地辖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20、因房产产权转移、拆迁等离开住所、且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常住人员,其户口可以登记在原住所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二、办理材料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办身份证的本人无需提供、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下同),产权人无迁移的,需提供本人申请书及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产权证明。

合法所有权房屋用途为非住宅但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商铺、公司办公用地、工业用地、车库除外),提供在该房屋内居住登记信息(如:“粤居码”)或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的申请人在该房屋实际居住情况说明。

(二)在本市稳定租住于已在住建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屋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居住地辖区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随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

5.房屋租赁合同、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出租屋产权人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

6.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或户口簿,或公共集体户申请书(由辖区派出所登记在指定的公共集体户内)。

(三)在本市经常居住的就业创业人员,本人可以在居住地辖区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随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半年及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5.公共集体户申请书(由辖区派出所登记在指定的公共集体户内)。

(四)在本市经常居住、原籍为汕头市的市外人员,本人可以在原迁出地派出所辖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随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原在汕户口档案;

5.挂靠原迁出地辖区派出所范围内亲友的,提供亲友户口簿、户主身份证以及同意书;落户公共集体户的提供申请书(由辖区派出所登记在指定的公共集体户内)。

(五)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子女的配偶,可以在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户口内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2.迁出地、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3.亲属关系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前款所称本市常住人员,不包括登记在本市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

汕头市各种情形户口迁入所需材料一览

三、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四、办理地点

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及费用

1、办理时限:六个工作日,加上“一站式”迁移审批时限共九个工作日。

2、费用:免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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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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