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具有汕头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70%(含70%)。
3.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70%(含70%)。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发生任何房地产买卖或其他产权转移行为。
5.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住房难情况)
2、《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共同申请人审查表》
3、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4、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有效的现居住情况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6、无房单身人员要提供未婚证明(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
7、配偶已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申请流程
1、领表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区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
3、初审和公示
各区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公示。
4、复核
市房委办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5、核准和公示
市房委办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6、安置
市房委办根据相关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轮候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向申请人发出购房通知。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